区林业局

草原等级评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草原等级评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4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2.对草原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3.定期对草地资源进行监测,对评定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不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3.未定期对草地资源进行监测及动态调整草原评定等级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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