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修正 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的;
2.上报虚假材料的;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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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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