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530日修正 国务院令第98号,201710月修正)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530日修正 国务院令第98号,201710月修正)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的;

2.上报虚假材料的;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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