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未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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