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备案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备案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4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企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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