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11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种子执法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监管等方式对全区林草种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未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

3.承检方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在10天内未给出书面答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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