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木材运输及木材集散地木材来源的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木材运输及木材集散地木材来源的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7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101日起施行,20189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木材集散地,对木材来源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7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101日起施行,20189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木材集散地,对木材来源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未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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