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木材集散地,对木材来源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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