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

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检查的;

3.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检查职责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

5.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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