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料地实施方案的确认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料地实施方案的确认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7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料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由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并不得改变其畜牧业用途。

在可能引起沙化、碱化、退化、水土流失,或者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天然草原,不得建设人工饲草料地。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组织论证。

2.对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确需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料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作出确认意见。

3.对建设的人工饲草料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729日会议通过 2011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料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由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并不得改变其畜牧业用途。 

在可能引起沙化、碱化、退化、水土流失,或者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天然草原,不得建设人工饲草料地。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意见而不予以答复的;

4.在审验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 建议修改为 不符合审验条件而给予审验通过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未对后续跟踪监督检查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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