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天然草原上建设人工饲草料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由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并不得改变其畜牧业用途。
在可能引起沙化、碱化、退化、水土流失,或者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天然草原,不得建设人工饲草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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