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12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span>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防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12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防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的;

2.上报虚假材料的;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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