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检查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验收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检查验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验收的责任;
2.错误办理验收登记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