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监管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监管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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