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予以备案的行为进行备案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予以备案的行为进行备案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 建议修改为 不符合企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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