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4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核查,

2.根据申请人退耕还草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登记。

3.对是否存在复耕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意见而不予意见答复的;

4.在审验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 建议修改为 不符合审验条件而给予审验通过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未对是否存在复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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