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给付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给付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12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补助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12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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