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 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监管等方式对进入草原车辆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二号发布 自20033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4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06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未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

3.承检方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在10天内未给出书面答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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