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单位和个人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9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1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9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1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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