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第五条第二款: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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