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116日国务院发布,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1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116日国务院发布,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1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履行勘验、检查职责的;

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勘验、检查的;

3.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勘验、检查职责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

5.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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