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人提交的森林经营方案批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或不批准文书。 

5.按照申请人明确的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进行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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