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0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地质遗迹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方案、计划实施监督抽查项目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抽检人员允许其参加抽检的;
3.未按要求完成监督抽查上报任务的;
4.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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