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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