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名称

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农药登记初审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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