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质量投诉纠纷的调解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名称

对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质量投诉纠纷的调解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9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111日起施行,依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5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7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查明其具体原因,科学判定责任,完善科学依法赔偿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9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111日起施行,依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5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7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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