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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