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名称

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5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查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5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查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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