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名称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9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自2009111日起施行,依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19991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按所负责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查明其具体原因,科学判定责任,完善科学依法赔偿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9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自2009111日起施行,依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19991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按所负责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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