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名称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安全监管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9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11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9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11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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