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1216CF08200

职权名称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及交办、转办中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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