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11日施行,20198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1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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