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的征收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的征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7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二、主要措施(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67日由财综字〔199974号发布)

第八条: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标准进行征收。

2.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02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0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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