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二、主要措施(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7日由财综字〔1999〕74号发布)
第八条: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