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11日施行,20198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与土地使用权入股,朕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等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6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7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10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d7e0fa7917dd45b0825b43f9e084b85e
6ab64ee7a1904129b1f7dbd40b775e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