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与土地使用权入股,朕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等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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