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90日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该宗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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