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规划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11日起施行。根据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2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4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90日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该宗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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