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地理信息测绘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7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610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11日起实施;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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