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项: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 三等地1000/亩
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亩;三等地1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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