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耕地保护监督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11日实施,根据20198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7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项: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亩 三等地1000/亩

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亩;三等地1500元/亩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标准进行征收。

2.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项: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亩 三等地1000/亩

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亩;三等地1500元/亩 

追责情形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724b1608747a4cc4bff6dec38d49e5ec
6ab64ee7a1904129b1f7dbd40b775e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