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地理信息测绘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71日起施行,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7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章】《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8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1110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71日起施行,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7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自201110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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