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

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式平台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3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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