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资源的行政检查

作者:     来源: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职权名称

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资源的行政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第三部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规范性文件】 《关于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14698号)

一、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

(一)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不作压覆处理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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