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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子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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