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4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中,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d58bbed24ecf4c4a820c74673cf9d64c
9168a71cfaaf4b96a27e8522b0cb18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