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通过,199511日起施行。2009827日第一次修正。201812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主席令第35号,20181229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11日起施行,20101220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1229日主席令修正)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

⠂ ⠼/span>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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