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2015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201510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星空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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