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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