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2019年10月18日,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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