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9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职权名称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综合业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5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8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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