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9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职权名称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综合业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11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决定送达当事人。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9.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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