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9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职权名称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综合业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531日审议通过,自19997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对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违规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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