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年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相关情况自改正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送。制定机关自行改正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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