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29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区地震办公室)

职权名称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综合业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5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其他需要奖励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

3.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4.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5.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5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8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二十四条:地震行政奖励的一般程序是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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