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

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推荐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

职权编码

652101204QT00100

职权名称

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推荐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承办机构

综合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科学技术局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令第99号,根据2007年8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除可以由前款规定的单位推荐外,也可以由5名以上同行业专家联名推荐。

【规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推荐工作要求,遴选推荐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项目。

2、审查阶段:对通过遴选的项目,按照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形式审查要求审核材料,并在高昌区科技局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送高昌区人民政府确认推荐;高昌区人民政府出具推荐函,报送吐鲁番市科学技术局。

4、事后监管阶段: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市科技局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令第99号,根据2007年8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合推荐要求的科技奖项目不予推荐的;

2、对不符合推荐要求的科技奖项目予以推荐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推荐的不予提交,或者对不应推荐的予以推荐的;

4、协助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的;

5、在推荐过程中发生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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