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681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30日教育部令第8号发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发布)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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