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职权名称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教师工作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91日施行,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91日施行)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8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7111日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528日国务院令681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日教育部令第8号发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913日教育部令第7号发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3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7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发布)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91日施行,20214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2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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