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职权名称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9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3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font>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101日起施行,根据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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