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高昌区教育局

职权名称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教师工作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日施行,20098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规范性文件】《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日施行,20098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2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合法、合理、科学或者有理、有益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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